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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3.做好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对企业新裁减的人员以及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各项待遇和服务,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帮助其尽快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具备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要按规定向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对改制国有企业分流安置的职工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分流安置到各类企业的职工,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分流职工成为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的,也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完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分流人员离开企业时,其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一次性补缴;各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改进服务,开设专门窗口方便分流人员继续参保缴费;要加强执法和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为新招用的分流安置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足额缴费。
  (七)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机制。
  1.做好失业调控基础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实行失业保险登记制度和就业失业登录制度,认真搞好失业统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搞好失业抽样调查和城镇失业登记调查,要对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以及就业形势等情况实行动态分析监测。
  2.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社会对失业的承受力,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并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缓解失业人数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切实加强对失业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控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地要将控制失业率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要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把失业调控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或再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作用,将失业调控工作列入其议事日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相应工作建议,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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