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合理把握工作的进度和力度,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数量过于集中。企业关闭破产数量较大,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地区和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只有在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明确、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减少失业存量。各地要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拓宽就业渠道,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确保自治区下达的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要继续抓好政策落实,重点做好困难群体的再就业工作。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是整个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按照“摸清需求、制定计划,瞄准社区、挖掘潜力,拓宽途径、筹足资金,协调部门、形成合力”的工作要求,在巩固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继续开发一批新的公益性岗位,帮助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对自治区下达的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任务,各地必须切实加以落实;对长期失业人员,要制定重点帮扶计划,落实具体的援助措施,实施再就业援助。
(五)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1.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政策,以促进再就业为主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计划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并轨工作与再就业工作更好地结合。对协议期满已经出中心并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要继续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帮助其稳定就业。对协议期满将要出中心或已经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督促企业妥善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债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要扩大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扩面工作;要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调剂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缴费基数,加强稽核,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加大欠费回收力度,使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得到保障。要加大自治区级调剂金筹集力度,增强基金调剂余缺能力,严格基金支出。要密切关注并轨、企业关闭破产等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问题,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基金一旦出现缺口要及时按照政策规定,采取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有效措施,确保基金支付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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