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2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我区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但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我区就业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失业人员总量将持续攀升,失业调控工作任务非常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失业调控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调控工作的基本任务
要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失业率控制目标,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全面完成四项基本任务:一是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二是尽量缩短失业周期,减少长期失业人数,使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各地就业局势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组织其参加再就业的各项准备活动,为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二、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失业调控工作
(一)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指导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使富余人员实现从岗位到岗位的转换,减轻社会就业的压力。对暂不具备主辅分离条件的企业,引导其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开辟其他渠道,广开就业门路,做好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采取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政策宣传等措施,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裁员行为。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