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目标
1.2004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入园(班)达到43%,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0%。
城市和县城要基本满足适龄幼儿人园要求。
通过“普九”验收的县,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并逐步向学前2-3年发展,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入园(班)率达到43%。
贫困县及贫困山区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入园(班)率达到22%,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70%。
2.2005年全区学前3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45%。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
城市和县城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0%。
通过“普九”验收的县,要积极推进普及学前2-3年县(市、区)试点,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面达45%。人园(班)率达到48%。
贫困县及贫困山区要创造条件在条件较好的乡镇认真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推进普及2年学前教育试点,人园(班)率达到25%,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73%。
3.2006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人园(班)达到47%,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4%。
城市在完成普及学前3年教育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保教质量,逐步满足当地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要。
通过“普九”验收的县,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面达50%,行政村办园达30%。普及学前2—3年的县(市)区达25%。
贫困县及贫困山区,普及学前2年的乡镇达20%,入园(班)率达到28%,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76%。
4.2007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人园(班)达到50%,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
城市高标准普及学前教育3年的基础上,积极发展0-3岁早期教育。
通过“普九”验收的县,要积极推行以幼儿园为主体、幼儿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办学方式,加快普及学前3年教育进程,普及学前2-3年的县(市、区)达30%。
贫困县及贫困山区,普及学前2年的乡镇达25%,入园(入班)率达32%,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0%。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
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幼儿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使幼儿教育事业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及“普九”工作相适应。
2.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主管意识,充分发挥主管作用,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密切合作。
3.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增加对幼儿教育投入,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发展幼儿教育所需要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
3.自治区教育厅要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积极探索改革幼儿园的收费制度的管理办法,建立起政府财政拨款和成本分担的机制,实行成本核算,实行以质定级,按级收费。使收费标准适合幼儿园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
1.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需求出发,统筹规划,制定和完善幼儿教育、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抓好落实。要按照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实施“名园长”、“名教师”工程,重视发现和培养幼教新秀,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具有教育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幼儿教育专家。
2.要依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做到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用制,建立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