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托幼儿园建立起0-6周岁婴幼儿亲子活动中心和散居儿童活动中心并有效利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35%以上。
(六)注意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开办家长学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县(市、区)35%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三、行政管理
(一)认真贯彻《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做到依法治教、依法办园。
(二)改革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将乡镇学前教育纳入中心校管理体系,明确学前教育由乡镇中心校负责管理。
(三)建立健全0至入学前婴幼儿档案,搞好年度学前教育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全部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办园许可证,同时,必须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办园的合法地位;无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办园现象。
(五)幼儿园按照《
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招生、编班。
(六)幼儿园的经费管理、保教工作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本地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保教质量的提高。
(八)幼儿园收费规范且全部用于办园所需,无截留、挪用现象。
四、队伍建设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均配有专兼职幼教干部或幼教教研、科研人员(乡镇可设专兼职幼教辅导员,由乡镇中心园园长兼任),具体负责地方学前教育工作。
(二)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三)规范管理幼儿师资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任教教师具备教师资格。
(四)园长、教师培训有切实可行的年度、三年目标、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好;乡(镇)级以上幼儿园园长、教师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村级幼儿园园长、教师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乡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幼儿园园长、教师能熟知国家、自治区主要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附件3:
广西幼儿教育事业2004-2007年发展规划
为了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使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相适应,依据《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及《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方针,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二、发展目标
(一)总目标
幼儿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到2007年,全区学前3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50%,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其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要达到35%。
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