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厅
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监督和指导幼儿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幼儿园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积极为幼儿园开展身体心理预防保健、实施和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服务。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共青团广西区委
在幼儿园青年教职工中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共青团活动,引导幼儿园青年教职工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依法维护幼儿园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幼儿的人园(班)率。
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积极参与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实施幼儿教育,促进妇女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协助幼儿园办好以幼儿园为依托的家长幼儿园,做好社区家庭教育工作,形成幼儿园和社会、家庭紧密结合的幼儿教育网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维护残疾幼儿的合法权益,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特殊幼儿教育,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幼儿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积极会同教育部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为特殊幼儿教育提供更好的条件,提高残疾幼儿的素质。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
为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教育部《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办发[2003]13号精神,优先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真正承担起发展本地学前教育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责任到人,措施得力。
(三)各级政府要继续举办符合标准的公办幼儿园,负责筹措办园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育质量。
(四)建立健全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查研究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以解决。
(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市、县(市、区)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逐年增长,保障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足额发放和政策规定的待遇、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师资培训、业务活动,并用于扶持和发展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农村乡(镇)的财政预算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幼儿教育。
(六)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幼儿教师队伍稳定。
(七)落实各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办园责任,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园质量和效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校舍,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办园场所。
(八)对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重要性宣传力度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适龄儿童家长认识到位。
二、发展指标
(一)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人园率达55%以上,学前一年教育入园率达80%以上;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人园率达35%以上,学前一年教育入园率达65%以上。
(二)各县(市、区)继续办好1-2所公办幼儿园,力争在“十五”期间,各县(市、区)至少建1所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
(三)50%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少于三个班;无一村一班一师现象(个别偏远村除外)。
(四)在职幼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