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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研究确定幼儿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对策;研究解决幼儿教育重大工作问题;审议幼儿教育工作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等。
  五、广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自治区教育厅
  负责组织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幼儿教育的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和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的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班)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提出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指导各类幼儿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动幼儿园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效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素质,确保幼儿教育规划目标如期实现。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的幼儿教育和山区、边境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建设一批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和自治区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把幼儿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社会发展其它方面与教育事业的相互关系,加快我区的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支持幼儿教育和推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幼儿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为幼儿教育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自治区财政厅
  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努力加大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自治区本级公办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我区幼儿教育的收费管理办法和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督促各地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加大对当地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检查,确保幼儿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自治区民委
  重视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积极参与对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社会调研活动。逐年提高全区少数民族地区学龄前儿童的入园(班)比例。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幼儿园及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协助教育部门研究和制定发展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规定和政策。
  自治区民政厅
  认真抓好民办幼儿园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非法幼儿园,同时,结合城市社区教育,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教育部门改善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社会福利院孤残儿童入园(入班)率。
  自治区编办
  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指导全区各地编制部门审批幼儿园编制的工作。
  自治区人事厅
  负责指导幼儿园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教育部门实际,在用人制度、工资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引导幼儿园教师合理流动,进一步调动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保障劳动保护法规和政策在幼儿园的贯彻落实。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建设厅
  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和位置,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标[1993]542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其房屋建筑、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自治区文化厅
  增加有利于幼儿教育的文化场所,丰富学龄前儿童的文化生活。积极为幼儿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各类文化场所(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免费向学龄前儿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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