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正确、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要通过示范幼儿园建设推动当地幼儿园各项建设上档次,质量上水平。“十五”期间,各县(市、区)至少要建设一所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
(五)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当地各类幼儿教育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六)示范性幼儿园由自治区、地级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全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切实加强幼儿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幼儿教育队伍素质
(一)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继续办好广西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和广西幼儿师范学校,根据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对两所院校幼儿教育专业的投入,合理确定招生规模,为幼儿教育提供优质教师资源;学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要针对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的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劳动技能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二)加强幼儿教师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需求出发,统筹规划,制定和完善幼儿教育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抓好落实。要按照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实施“名园长”、“名教师”工程,重视发现和培养幼教新秀,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具有教育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幼儿教育专家。
(三)要依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凡不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不得进入幼儿园任职、任教。要实行教师聘用制,建立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幼儿教师主要由全日制幼儿师范院校培养,在职幼儿教师由教师进修院校培训。
幼儿园保健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护)师(士)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托幼机构保健系统培训,取得合格证。兼职保健人员,除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外,要经过儿童保健系统培训和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不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不得入园任医师。
(四)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幼儿园主办单位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保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并逐步改善幼儿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幼儿园保健医师(人员)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的待遇。
公办幼儿园园长、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由各所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任命。幼儿教师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严格的业务考核,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加强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各地要十分重视幼儿教师的思想素质教育,教育广大幼儿教师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幼儿园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在对教师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幼儿园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