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要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继续履行幼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农村乡镇中心校要负责幼儿教育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向学前教育延伸,倡导以中心小学、村完小为依托,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空余的小学校舍,以及富余的小学教师等教育资源,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各地要在办好正规幼教机构(幼儿园、幼儿班)的同时,在经济条件差、居住分散的地区,大力发展农村非正规形式的幼教机构,利用家庭幼儿园、半日制、计时制幼儿活动站(中心)以及季节班、周末班、巡回辅导站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幼儿教育,尽可能为农村幼儿提供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与条件。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合格证书。申办者必须获得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方能办园。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的注册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确立其合法的办园地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六)要切实加强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的管理。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依托普通小学和小学教学点,继续办好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要合理安排幼儿的生活,严格控制班额,杜绝“小学化”倾向。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幼儿班以及附设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幼儿特教班要继续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办班条件和提高办班质量。
(七)幼儿园要严格依法依规办学。不得占用正常活动时间,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用。
四、拓宽渠道,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
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幼教经费的投入,积极扶持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发展幼儿教育所需要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五、深化改革,坚持保教结合,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一)幼儿教育要为幼儿的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创造和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需要;要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引导幼儿在生活和活动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要尊重幼儿的个别差异,营造氛围,发展个性,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发挥潜能的机会和条件。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对幼儿教育的评估方法。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严禁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二)加强幼儿教育科学的研究。要把幼儿教育科研作为提高幼儿园办园层次的重要措施,作为提高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协调幼儿师范院校、学前教育科研机构、学前教育研究组织和示范幼儿园等各方面力量,开展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幼儿教育的教学、科研水平。
(三)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幼儿家长学校等形式,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工作的指导,努力形成家园教育的合力,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