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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单位)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2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妇儿工委、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妇儿工委妇联 2004年11月)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未来四年我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一)总目标。
  2004-2007年,全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是: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园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主要发展目标。
  ——到2007年,全区学前三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50%,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其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要达到35%。
  ——全区建成100所左右的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各县(市、区)建成1-2所一类幼儿园。
  ——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的专业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梧州等中心城市要积极开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研究,探索开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经验。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和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利于幼儿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将幼儿教育纳入地方的教育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办好骨干、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公办、公有民办、公办民助、集体办、股份合作、租赁、个人举办等形式,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办园的格局;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外国友好人士按照我国法律和法规,捐资办园或合作办园。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自治区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管理的实施办法;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加快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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