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修正)

  送殡者不得在城市街区沿途鸣放鞭炮、丢撒冥纸。
  第二十二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的管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全天保洁,并规范作业。
  在城市中心区和繁华地段清扫保洁,应在人流量最少的时间进行,有条件的应洒水压尘。
  第二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范围分工负责:
  (一)主次干道、广场、立交桥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同时负责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三)集贸市场、商业摊区由主管单位负责。
  (四)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履行门前卫生、绿化、秩序三包责任。
  (五)公路、铁路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城乡结合部由地域管辖单位负责。
  (六)其他城市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卫生责任单位或个人无清运能力的,可有偿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清运垃圾、清掏公厕。
  城市环境卫生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的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等杂物或其他废物;
  (二)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排水沟倾倒、堆放垃圾;
  (三)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城市绿地泼洒污水、焚烧树叶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须饲养的,应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结合部农业户饲养的家禽家畜,应当坚持圈养,不得散放于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
  饲养犬类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饲养的家犬不得携带进入城市公共场所或搭乘公共交通车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