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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正)

  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保证质量,实行保修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设施技术档案。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出资 或其他方式筹措。
  用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排水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条 各项收费纳入市财政专项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贷款修建的工程设施收费,只能用于还贷。其他有偿使用收费只能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制止、检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和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后,按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
  占用道路用作停车场或集贸市场的应严格控制。确须占用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占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并加收百分之五十道路占用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破路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大道”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
  自来水、煤气、通讯等地下管线急需抢修的,可先行破道,但必须在二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悬挂挖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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