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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004修正)

  (四)在大型文艺、体育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的;
  (五)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市政建设的;
  (六)暴发传染病的;
  (七)其他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三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决定书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决定书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其他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应当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防止其他人加入队伍,应当指定专人佩带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第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必须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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