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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004修正)

  (一)目的、方式、标语、口号;
  (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和解散的地点,途经的路线;
  (三)参加的人数,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四)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五)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
  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销申请;主管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书面报告主管机关并填写申请登记表。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和申请登记表后,应当立即审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要求解决具体问题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三日前将协商结果通报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主管机关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交通高峰路段、高峰期内的;
  (二)在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已获许可的;
  (三)在重大节日或者外事活动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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