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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3年12月30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8日

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3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防范职务犯罪,保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其他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同时积极引导、支持、帮助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发生。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统一领导,单位依法各负其责,专门机构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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