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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并经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2日  

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4年3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粮油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食用油的统称。
  本条例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保证进入市场的粮油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食用安全,依法对本市粮油加工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加工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对粮油安全情况进行监测检验。粮油安全监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监测检验工作。
  第六条 粮油加工生产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制定并推行粮油加工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教育会员依法从事粮油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粮食收购经营者,必须具备必要的粮食检测手段,并具有能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的仓库,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工商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未经审查核准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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