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应附价格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定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定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