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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应附价格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定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定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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