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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四)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遵循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不得进行技术经营活动。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人事、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

  第九条 技术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三人以上的技术经纪人;
  (四)有与业务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第十条 成立技术中介机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不得隐瞒委托方或者第三方的真实情况;不得与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所提供的技术、技术信息应当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害所在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业余技术交易活动,并取得收入。
  鼓励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并获得报酬。

第四章 技术交易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应当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技术交易会,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和工商、技术监督、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其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公告,应当提交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未提交证明的技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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