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0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六项。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件、租赁合同和身份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除依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定价的房屋外,进行交易的其他房地产需要价格评估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当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依法缴纳税、费。房地产交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