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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

  2.自2005年起,各地级市一律不得向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集中财力;向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集中财力后,该县(市)的财政困难由地级市负责解决,自治区不另行给予财力或资金调度帮助。
  3.自治区对下的转移支付补助要体现激励县(市)强化财政管理和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的要求。
  (四)关于资金报解和调度。
  自治区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到地级市,地级市对所属县(市)进行资金调度。为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各市、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工资专户制度。县级当月收入必须全额划入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余额不足以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发放的,各地级市财政应将自治区财政的调度资金优先用于保证县级的工资和津补贴发放。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没有发放完毕的,一律不准办理其他支出事项。
  (五)关于债务控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问题。
  要强化债务意识。各级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量力而行,不得超越财力可能盲目举办各项事业,不得违规举债和担保。各级因债务原因引发的财政困难,由各级自行解决。
  要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在确定自治区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对于盲目增人增编不予考虑。要研究试点实行编制下管一级的做法,并逐步过渡到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全区的行政事业编制。超编人员财政不予供给经费。
  (六)关于资金分配的下达。
  自治区对下的各项资金分配,凡能直接落实到县(市)的一律落实并下达到县(市)。自治区对下的各项资金分配文件直接下达到市及县(市)。
  (七)其他。
  地级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并强化对县(市)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有关财政结算、财政收入任务目标的下达和考核、报表报送和汇总、工作联系和布置仍按现行办法由地级市财政负责。
  四、工作要求和配套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的财政体制,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构架公共财政框架、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可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上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主动适应体制变动后的发展要求。
  (二)制定配套措施,稳步有序推进。
  1.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后按中央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承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出口退税所在地财政按增值税分享比例分别负担。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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