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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不断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原则。
  要从体制上保证县级财政具有与其事权相对应的财力,防止对县级财力的不恰当集中;自治区本级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均衡市县间的财力不平衡,增强自治区本级帮助县乡缓解财政困难的能力。
  (二)有利于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理财积极性的原则。
  在收入划分及财政管理职责的确定上,保护和调动市、县人民政府理财积极性,收人增量大部分留市县,自治区集中小部分。
  (三)平稳过渡的原则。
  保证各级财政在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通过增量调整逐步增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调节能力。
  (四)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促进全面发展的原则。
  能够激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继续保持快速的发展势头,激励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加快发展,逐步增强自身财力,消除对上级等、靠、要的思想;同时,促使各级加强对财政支出的控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的增长和盲目举债,实现财政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五)强化对县级财政管理职责的原则。
  有利于自治区财政加强对县级财政的监督指导;有利于各地级市财政履行对县级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有利于各县(市)财政不断加强管理,强化自我约束。
  (六)规范、简化的原则。
  既符合财政体制设计的一般规范化要求,又尽可能简化,便于操作,使各级财政做到心中有数。
  三、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预算收入的划分。
  按照中央关于分税制改革和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后所规定的地方财政收人范围,对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不包括利息所得税的40%部分)实行自治区与市、县(市)按比例分享。金融保险(包括区内各级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税、中央核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40%部分)、利息所得税(40%部分)仍作为自治区本级的固定收入;其余各税种按照属地征管原则作为当地财政固定收入。
  1.增值税。
  国内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由自治区与征管属地按比例分享,其中自治区分享8%,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17%。税收返还增量自治区不参与分享。
  2.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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