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
(桂政发[2004]73号)
为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理财积极性,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强自治区本级调节区域间财力不平衡的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也相应实施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鉴于当时我区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县乡财政十分困难,我区在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主要税种没有实行分级分享,都留给了各地、市、县。此后,为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我区对财政体制又进行了一些微调,将一些自治区参与分成的税种再次下放各地、市、县。这一体制在一定时期内有效调动了各地、市、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对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这一体制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不足,主要有:县级财政运行趋紧,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绝大部分县(市)财政需依靠自治区转移支付才能保证正常运转;市对县(市)的财政体制不够规范,在县(市)财力过多向市级财政集中的同时,解决县级财政困难的压力向自治区本级财政转移;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难以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难以对日益扩大的市县间财力增长不平衡问题进行合理调节;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等。
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多次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区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逐步增强自治区本级财政调节区域间不平衡的能力,充分调动自治区、市、县(市)三级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强财政管理的积极性,适应构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需要,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势在必行。
二、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央确定对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框架内,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增强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区域间财力不平衡的调节能力,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分配机制,在逐步强化自治区财政对县(市)财政指导和监督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地级市对县(市)财政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作用,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