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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4修正)[失效]

  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疏散人员,扑救火灾,抢救物资,并派人接引消防车。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第四十二条 赶赴火场、执行抢险救援或者消防演练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等免交过路、过桥、过隧道、泊岸费,需要火车、轮船运输的,铁路和航运单位应当优先抢运。
  第四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火灾扑救的现场,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就近使用各种水源和通讯、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命令人员转移,划定警戒范围,对火场周围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火灾时,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器材、装备等费用,以及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所需的费用,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属实后,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支付;
  (二)未参加保险的,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和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发生火灾的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第四十六条 对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应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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