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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失效]

  (三十五)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参与企业改制。由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持有本企业的股份。企业工会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可以代表职工持有本企业的股份。
  (三十六)企业对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凭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予以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奖励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十、支持促进中介机构发展
  (三十七)支持、帮助各类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传授专业技能。对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鼓励其以专项技能就业。
  (三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支持行业协会树立本行业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受到市级协会奖励表彰的,协会可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奖励表彰记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用信息系统。
  (三十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公众开放企业登记注册的全部资料。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即可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十一、完善退出制度
  (四十)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
  (四十一)企业不办理注销手续,非法退出市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被录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三年内禁止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二)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
  1.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予办理注销登记;
  2.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但其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
  3.企业债务未清偿,但依法全部实现转移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
  (四十三)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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