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4修正)

  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变更登记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林地流转合同。
  第二十七条 林地承包关系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在集体林地成片开发利用中,对个别承包户经营的林地,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调整林地给该承包经营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评估意见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投资利用林地造林营林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林地利用设计书。
  第二十九条 凡投资使用林地营林造林的,享受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三十条 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征用或占用林地。
  征用或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逐级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申请征用、占用林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属凭证;
  (四)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受理使用林地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