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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
(新政发[200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坚持“自治区统一领导、各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认真履行各部门的职责,贯彻责权一致的原则,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规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得到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搞好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决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经费。
  (二)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切实抓好每一个监管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和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质检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工商、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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