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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由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9日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介水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食品生产和餐饮制作用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桶(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桶(瓶)装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食品生产和餐饮制作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六条 供水单位、食品生产和餐饮制作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输配水和净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八条 购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应当索取产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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