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由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9日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促进清洁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规范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砂浆。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