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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居住建筑应当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量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材料、设备、器具,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居住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使用的实心黏土砖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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