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第六条 本市推广生产、使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
(一)粉煤灰砖、烧结煤矸石多孔砖、烧结黄河泥沙砖;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
(三)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禁止生产、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含有造成人身危害的放射性物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
对已建成的黏土砖瓦窑(场),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逐步调整、复垦;占用非耕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其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在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章丘市城市规划区、平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在济阳县城市规划区、商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除前两款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第十二条 在本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和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不得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允许使用实心黏土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