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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5日

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和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管理监督工作,并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城管执法、市政公用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建筑节能的发展以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建筑推广。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发展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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