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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加大对药品分类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正确选择药品、合理用药,增强用药的科学性,防止药物滥用,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医疗机构要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应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应按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设置与其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房、药品仓库,配备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仓储设施设备;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对外设柜台销售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按无证经营予以查处。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
  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局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和卫生部等六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要求,形成纠风、卫生、药监、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河北省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良行为警示制度管理办法》,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企业,予以减分。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严格审核,通过招标确定代理资格,并对药品招标代理行为现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
  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权、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权等下放到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省统一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的布点距离限制。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加快药品经营企业改组改制变更事项的审批工作,申报资料齐全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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