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对主要媒体进行监控,对一个地区一些媒体在一定时间大量发布违法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的药品违法广告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媒体发布广告的管理,督促新闻媒体增强自律意识,把好药品广告发布关,自觉做到凡是使用法律禁止用语的药品广告不予发布,未经审批的药品广告不予发布,严格按照药品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更改、添加广告内容。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布药品广告违法率超过10%的,各级纠风办、监察部门要追究该新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通报全省,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时,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不得伪造、隐匿、毁灭和转移证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广告的审批标准,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把好药品广告的审批关。凡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一律不予批准。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药品广告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对在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违法标明具有治疗疾病作用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冒充药品,以及在药品广告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按假药严厉查处。
(四)积极推进药品分类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分类管理的监督,指导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零售药店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实行辖区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零售药店,要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药品实施分类管理。零售药店要切实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与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要有明确的标示牌;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置于药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师应在岗履行职责,并佩带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师标识的胸牌,认真做好处方审验和用药咨询指导工作。销售“双轨制”处方药,需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并凭处方销售,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师的充分咨询,并详细记录后才能销售;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注射剂和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并留存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