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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修正)

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

  第十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导流、护岸以及对河道有影响的公路、村镇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保护村镇和农田安全。
  规划治导线按照以下规定拟定:
  (一)长江、淮河和其他跨省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的拟定和批准,按《防洪法》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省确定的跨市的重要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市的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的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防洪规划要求,留足行洪滩地,依法划定管理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防洪工程的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湖泊、水库等水管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采伐护堤护岸林木,须经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规定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确保成活。
  护堤护岸林木的抚育、更新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水下电信通讯等设施和妨碍航运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规定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长江、淮河干堤两侧一定范围内和冲填区为采砂、取土禁采区,其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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