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困难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逐步解决。
对于具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通过降低缴费率,采取只缴纳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等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对于关闭破产或改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国有资产变现、土地出让所得优先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从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补足。
对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及城镇居民平均寿命,由同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
各统筹地区要积极探索和实施多渠道的筹资办法,解决好困难企业和退休人员较多的单位职工参保问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收入和医疗费消费状况,相应调整单位缴费率。
四、切实做好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据实报销,不发生拖欠。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确保其医疗待遇不变。对安置在乡镇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县(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妥善解决其医疗问题。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职能和机构未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市、县(市、区),应尽快按有关规定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对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由各设区市政府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水平确定。
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加大基金征缴和基数稽核力度,确保基金的到位率。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应由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为防止发生拖欠行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经办机构缴纳。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加强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认定、费用支付的管理工作;严格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形成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分析制度和预警制度。
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通过有效的协议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分类管理和信誉等级制度等,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更规范、更有效。搞好医疗保险管理基础建设。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规则,继续推行经办服务规范化,树立良好的行业服务形象。加强队伍建设,搞好业务培训,充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不断提高经办能力。
六、继续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三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