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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
(第185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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