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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云江公路及其延伸段江(口)高(阳)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及设置收费站点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云江公路及其
延伸段江(口)高(阳)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及设置收费站点的批复
(渝府[2005]20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云江路延伸段江(口)高(阳)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和设置收费站点的请示》(云阳府文〔2004〕118号)收悉。
  云阳县云江公路起于云阳镇(旧县城),经硐村乡、毛坝乡、云安镇、南溪镇、长洪镇、盛堡镇,止于江口镇,经淹没复建后,剩下29.5公里;江(口)高(阳)公路(30.865公里)起于江口镇,(接渝巫路)经盛堡镇、长洪镇,止于高阳镇(接云开路)。云江公路及其延伸段江(口)高(阳)公路全长60.365公里,是连接渝巫路、渝巴路省级干线公路的枢纽干道。该项目的建设对加强云阳县与鄂、陕、湘的联系,促进经济交流,扩大对外辐射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云江公路及其延伸段江(口)高(阳)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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