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

  九、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
  3、第十五条修改为:“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等提出开发项目,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纳入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4、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5、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住宅产业化技术和建设质量要求;”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前期物业管理要求;”
  6、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地段差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8、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开发、规划等原批准机关批准,办理开发合同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9、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增加一项,作为第二款第五项:“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增加一项,作为第二款第六项:“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10、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按照开发合同规定已经支付全部开发项目价款,并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按照开发合同约定进行了投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