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7、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删去第三十八条中“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的规定。
二、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条例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一律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第九条修改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3、第十条修改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当持《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省外组织、公民在本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删去第十一条。
5、删去第二十三条。
6、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发布招用劳动者广告或者招用信息,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7、删去第三十条。
8、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检查。”
9、删去第三十三条中“或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规定。
10、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11、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12、删去第三十九条。
13、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种子苗木管理工作。”
2、第九条修改为:“从国外引进林业种质资源或者向国外提供林业种质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