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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5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条例中的“人才中介机构”一律修改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3、删去第十六条。
  4、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5、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6、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省性的人才交流会,须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须提前十五日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七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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