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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或者介绍;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直接招聘;
  (三)发布招聘广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省性的人才交流会,须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须提前十五日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七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需的经费、人员、场所等条件;
  (二)名称、内容符合主办单位业务范围;
  (三)公布招聘人数;
  (四)对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制定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聘用与原单位未解除合同或者未办妥离职手续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招聘结果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应聘者办理调动、录(聘)用等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调解或者裁决。
  第三十四条 人才因流动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培训费、引进费发生争议,当事人与原单位签订培训费、引进费补偿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未签订培训费、引进费补偿协议,由原单位出资培训或者出资引进后工作不满五年流动的,原单位可以按出资额每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向个人收取培训费或者引进费;工作满五年流动的,原单位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费、引进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从事其他人才中介活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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