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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上海市1998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9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上海市1998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8]8号 1998年2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对工资增长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等实际情况,现确定199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6%。
  为调控本市企业工资水平合理适度的增长,各企业应根据上年工资水平和当年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按照人均实发工资增长不超过人均实现利税增长的原则,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
  一、企业一九九八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一九九八年工资增长分档控制幅度为:
  1.一九九七年人均工资为23000元及其以上的,可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最高增长3%。
  2.一九九七年人均工资低于23000元高于11500元的,可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水平最高增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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