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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设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经营、使用、维修、鉴定、推广、监理和教育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管理工作。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农机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机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农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机化发展计划、规划,建立健全农机化服务体系,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农机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对农机产品鉴定、经营、使用、维修实行行业管理,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并根据财力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机化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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