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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31日)废止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关于修订<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订<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订<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04年10月20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9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2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

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10月20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订《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安全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因生产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质检、发改委、供销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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