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4修正)[失效]

  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非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成年人,由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处以其监护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但不按规定进货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销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