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2日)修改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9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20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市政设施完好,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停车场、路边广场、地下通道、路肩、路边坡、路边沟、道路护栏、代征道路用地等;
(二)城市桥涵:指城市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排污盖板沟及明沟、泵站、污水处理等设施;
(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指用于城市防洪排涝的沟、堤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设施;
(五)城市照明设施:指城市道路、住宅小区、桥涵、广场、古建筑及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开放式公园、绿地和喷泉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银川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统称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公安、环保、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