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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9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8]9号 1998年2月11日)


各有关委办、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本市关于控制工资发放的有关政策,一九九八年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
  一、缴交范围,一九九八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超过一九九七年全市平均工资200%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
  二、缴交标准,一九九八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超过一九九七年全市平均工资200%以上的部分等额缴交帮困基金。在过去年度已等额缴交帮困基金的部分,可免征帮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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