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十八条 普通地图应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时事宣传图、交通旅游图、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或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九条 使用地理底图编制出版地图,必须征得底图著作权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 未经审查批准的地图,印刷单位不得承印。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应当交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厂印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公开出版。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图作为载体,以广告为目的标载企事业单位名录或直接刊登广告,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提供使用。行署、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
  专业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境外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或与我国有关单位合作测绘的成果,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一份。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成果所有人不得拒交。
  第二十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未经提供测绘成果所有人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保密测绘成果按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对外提供或出境携带尚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审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