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基数应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不得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1999年工资清算结束前补列1998年新增工资数不得超过1998年应列新增工资总额的20%。
7.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按规定提取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列支成本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建立工资储备额,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有关计算公式
1.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的企业,当年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
其中:
A.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当年实现税利总额[未扣效益工资]/当年实际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
4.当年人均新增工资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A
5.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B
6.企业当年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总额×(当年平均职工人数-当年下岗人员平均人数)+当年下岗人员平均补贴金额×当年下岗人员平均人数
其中:(1)当年下岗人员平均人数指经市批准在中心的年平均下岗人员人数;(2)当年下岗人员平均补贴金额=(244元+29元)×12月
四、清算要求
工资清算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企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市规定的文件办理,做到清算内容要符合政策,数字要真实可靠,未按规定和未经批准的内容,不得作为清算的依据。
五、清算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