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270号 1998年11月3日)
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县劳动局:
现对本高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实行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算范围
凡经市府有关委、办会同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等办法,以及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级财税部按规定批准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等工资形式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范围。
二、清算政策
1.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8)11号《关于1998年本市地方国有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和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8)216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本通知规定的政策为依据。
2.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1998年实现税利时可作适当调整。
(1)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可适当调整计算1998年实现税利。
(2)今年税收财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各类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进行财务调整并相应剔除计算税利。
(3)根据市府办公厅办发(1997)54号《转发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处理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沪财企一(1997)157号通知规定,处理库存产成品,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考核时,可酌情考虑,尽可能减少对职工收入的影响。
按以上(1)、(3)款调整计算税利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财税监交机关会同原方案审批部门联合审定。
3.人均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单个企业效益增长可按规定上浮,相反,效益下降,工资也应随之下浮,但下浮的幅度一般可控制在工资基数20%以内。
4.新增人均工资相当人均工资总额基数20%以内(含20%部分,下同)可全额提取;20-50%的部分,最高提取50%;5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20%。
5.企业今年应交税金的欠税额数,原则上不作为计提效益工资的税利,确有困难的企业,各财税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按企业当年欠税数的50%至100%以内在今年实现的税利数额中酌情扣除。